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沙鹿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確定。嗣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犯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