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高文崇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