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