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45號聲請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97年11月13日│620,000元│NA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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