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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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4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0│1│2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