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8年度除字第4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1│中國人壽保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000元│97年5月5日│AG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