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02號
上訴人 丁天義
訴訟代理人 丁素雲
上列上訴人因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補正上訴狀繕本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