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鄭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5隻行動電話所欠電信資費是何時到期之資費?以及中斷時效之證據?若確已罹於時效,是否減縮訴之聲明。

三、提出系爭5隻行動電話「專案補貼款」(違約金)之個別詳細計算式,及係依何契約條款請求?

四、上開二、三項請具狀提出說明,請附繕本1件,於言詞辯論前1週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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