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鄭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5隻行動電話所欠電信資費是何時到期之資費?以及中斷時效之證據?若確已罹於時效,是否減縮訴之聲明。
三、提出系爭5隻行動電話「專案補貼款」(違約金)之個別詳細計算式,及係依何契約條款請求?
四、上開二、三項請具狀提出說明,請附繕本1件,於言詞辯論前1週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