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294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李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有戶籍謄本1件可稽。惟請警員實際查訪該址,該址住戶表示被告目前實際居住址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核與原告提出之借據所載之地址相符,有訪查表、警員職務報告及借據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住所地應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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