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李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有戶籍謄本1件可稽。惟請警員實際查訪該址,該址住戶表示被告目前實際居住址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核與原告提出之借據所載之地址相符,有訪查表、警員職務報告及借據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住所地應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