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劉寶春
被上訴人 廖麗菁
訴訟代理人 劉元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7月
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89,400元,應徵第2審上訴費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