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政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慧鈴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