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壬○○
丑○○癸○○寅○○乙○○辛○○辰○○○午○○巳○○丁○○酉○○丙○○庚○○○甲○○己○○○申○○○戊○○未○○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卯○○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一千二百七十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麗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淑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