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丁○○
乙○○癸○○丙○○庚○○己○○辛○○戊○○壬○○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一五五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八千元正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乙○○、癸○○、丙○○、庚○○、己○○、辛○○、戊○○及壬○○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