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3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信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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