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043號債權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