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徐于景 即大將作裝潢工程行被告地球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金亮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住址待原.
丙○○住址待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