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同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志賢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味根食品股份有限公台北商業銀行龍江分│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元│QF八二一九二0││││ 司江裕隆 │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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