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鐘運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0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里寧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貳佰伍拾伍元│0000000│││││限公司營業部│││││├─┼─────────┼─────────┼───────────┼────────┼────────┼──┤│2│張里寧│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肆佰元│0000000│││││限公司營業部│││││├─┼─────────┼─────────┼───────────┼────────┼────────┼──┤│3│張里寧│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伍佰柒拾元│0000000│││││限公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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