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泰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樹發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叁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柒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貳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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