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吳奕成 即海山農產行│華南銀行雙園分行│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肆仟玖佰元│DC一三三七五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