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具保人 李卿閔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逃匿,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卿閔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李卿閔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已逃匿,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北市警內分刑警字第九一六0五八五二00號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盧警刑字第0九一000一六八一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桃檢守宙助字第0九一九一000一四號函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林勤綱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