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凱博時代國際廣告股│誠泰銀行五常分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玖佰陸拾柒元│HC三五五一四七││││份有限公司││││四││├─┼─────────┼─────────┼───────────┼────────┼────────┼──┤│2│凱博時代國際廣告股│誠泰銀行五常分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壹佰捌拾│HC三五五一四六││││份有限公司│││叁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