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6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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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6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72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25號、第4035號、4862號、5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5行關於「於民國98年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8年3月初某日」。
(二)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0關於「適庚○○於瀏覽該網站後」之記載,應補充為「適 陳玉磐 在其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5樓之住處瀏覽上開網頁後」
(三)犯罪事實欄第一段應補充附表所示詐欺集團另以丁○○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壬○○、己○○、戊○○、乙○○、甲○○、丙○○、辛○○之事實。
(四)犯罪事實欄第二段末應補充「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移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四)證據部分補充:「被害人庚○○、壬○○、己○○、戊○○、乙○○、甲○○、丙○○、辛○○於警詢之指述、證人丙○○於偵查中之指訴;卷附警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網路ATM轉帳交易結果、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ATM交易明細表、兆豐銀行網路ATM轉帳交易結果、陽信銀行網路轉帳交易結果、郵局ATM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雅虎電子郵件網頁資料、即時通對話資料」。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丁○○以提供其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庚○○、壬○○、己○○、戊○○、乙○○、甲○○、丙○○、辛○○8人得逞,侵害其8人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如附表所示併辦意旨所指之事實,與本件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茲審酌被告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且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其犯罪後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方法│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備註││││├──────┤││││││匯款金額│││││││(新臺幣)│││├──┼───┼──────────────┼──────┼──────┼──────┤│1│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98年3月23日│被告丁○○渣│臺灣新竹地方││││站以CHRIS_TKK帳號,佯稱出售├──────┤打國際商業銀│法院檢察署98││││NDSLITE主機、2G卡、燒錄卡、│4,000元│行竹北分行帳│年度偵字第39││││觸控筆等物品,並刊登行動電話││戶(帳號:05│25號││││0000000000號碼供聯繫之用,適││0-0000000000│││││壬○○於98年3月23日凌晨1時許││72號)│││││在臺北市○○區○○路2段 莊敬 │││││││九舍9312室住處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乃陷於時錯誤,並以悄悄話│││││││即時聊天系統聯繫交涉談妥價錢│││││││後,並依指示匯款於右列時間,│││││││在以網路轉帳,將存款新臺幣(│││││││下同)4,000元轉入右列丁○○│││││││所提供之帳戶內,而詐騙得逞。││││├──┼───┼──────────────┼──────┼──────┼──────┤│2│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98年3月22日│同上│臺灣新竹地方││││站自稱「張小姐」以superhsk帳│19時37分││法院檢察署98││││號,佯稱出售CanonEOS50D含├──────┤│年度偵字第39││││副廠電池、8GBEF-S、18-200mm│12,000元││25號││││、BG-E2N等配件之相機, 適陳士 │││││││華於98年3月22日19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166之26│││││││號10樓住處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路3│││││││段25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台新銀行│││││││提款機,將12,000元轉入右列林│││││││賢義所提供之帳戶內,而詐騙得│││││││逞。││││├──┼───┼──────────────┼──────┼──────┼──────┤│3│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某拍賣網站│98年3月22日│同上│臺灣新竹地方││││以pib50754帳號,佯稱出售PSP2│22時14分││法院檢察署98││││007,並刊登行動電話000000000├──────┤│年度偵字第39││││4號及電子郵件帳號pctools3@ho│5,000元││25號││││tmail.com供聯繫之用, 適許峰 │││││││瑋於98年3月22日2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網瀏覽時,乃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5,000元轉入右列丁○○所提供│││││││之帳戶內,而詐騙得逞。││││││││││││││││││├──┼───┼──────────────┼──────┼──────┼──────┤│4│乙○○│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98年3月22日│同上│臺灣新竹地方││││站以tinay272帳號,佯稱出售NI│22時34分││法院檢察署98││││KOND80單眼相機及其週邊設備├──────┤│年度偵字第39││││,適乙○○於98年3月22日22時│12,000元││25號││││34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廣福村16│││││││鄰新坡179號住處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乃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於右列時間,在上│││││││址住處操作網路提款機,將15,0│││││││00元轉入右列丁○○所提供之帳│││││││戶內,而詐騙得逞。││││├──┼───┼──────────────┼──────┼──────┼──────┤│5│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某雅虎奇摩│98年3月22日│同上│臺灣新竹地方││││拍賣網站以ashow6865帳號,佯│14時19分││法院檢察署98││││稱出售NOKIA5800XpressMus├──────┤│年度偵字第39││││ic手機,適甲○○於98年3月22│6,320元││25號、4035號││││日14時19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大學路168號中正大學內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乃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6,320元至右列│││││││丁○○所提供之帳戶內,而詐騙│││││││得逞。││││├──┼───┼──────────────┼──────┼──────┼──────┤│6│丙○○│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98年3月22日│同上│臺灣新竹地方││││站,佯稱出售CANON5D2相機,│16時20分││法院檢察署98││││並刊登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及├──────┤│年度偵字第39││││電子郵件信箱cmcsteven@hotmai│26,000元││25號、5631號││││l.com供作聯絡之用,適丙○○│││││││於98年3月22日16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218號6樓│││││││之5公司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乃│││││││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在上址以網路轉帳│││││││26,000元至右列丁○○所提供之│││││││帳戶內,而詐騙得逞。││││├──┼───┼──────────────┼──────┼──────┼──────┤│7│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98年3月22日│同上│臺灣新竹地方││││賣網站以Z0000000000帳號,佯│16時59分││法院檢察署98││││稱出售SONY40吋型號KDL-40W31├──────┤│年度偵字第48││││00全新液晶電視,並刊登行動電│22,000元││62號││││話0000000000號供作聯絡之用,│││││││適辛○○於98年3月22日14時49│││││││分許在臺南縣○里鎮○○○街10│││││││2號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乃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於右列時間,在臺南縣佳里鎮│││││││佳里郵局操作提款機,將22,000│││││││元轉入右列丁○○所提供之帳戶│││││││內,而詐騙得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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