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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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振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振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振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
100年1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10月2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9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邱振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㈠以98年度壢簡字第16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以98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判決,分別判處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㈣以98年度審簡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㈢㈣各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㈤以99年度桃簡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㈥以99年度壢簡字第
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㈤㈥各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8年7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9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