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世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世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孫世煜前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分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68號判決及96年度審訴字第13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8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乙)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7日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6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及98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與前述98年度聲字第
452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2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5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