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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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敬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一罪,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一罪,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⑷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⑸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一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⑹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⑴⑵所列各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50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⑶⑷⑸⑹所列各罪,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90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而與前揭⑴⑵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704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