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97年度緩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四色牌參副、抽頭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受處分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1095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具四色牌3副、抽頭金新臺幣300元,業經受處分人陳稱該等物品均為其所有,而該等物品復分別為供受處分人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此經本院查核該案卷宗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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