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   告  王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17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3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2,649元自民國
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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