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
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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