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黃顯聰 即銀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被告乙○○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被告黃顯聰即銀海企業社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肆
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附表:
┌────────────────────────────┐
│修復總費用69,627元(工資:13,980元,烤漆:11,937元,零件│
│:43,710元)│
├────────────────────────────┤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43710元-43710元×0.369=275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
│下同)│
├────────────────────────────┤
│第2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27581元-27581元×0.369=17404元│
├────────────────────────────┤
│第3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17404元-17404元×0.369=10982元│
├────────────────────────────┤
│第4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10982元-10982元×0.369=6930元│
├────────────────────────────┤
│第5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5年僅用10月又5天,不足11月,以11│
│月計):│
│6930元-6930元×0.369×11/12=4586元│
├────────────────────────────┤
│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30,503元(計算式:13980+│
│11937+4586=3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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