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重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被上訴人 陳子之 (已繼承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陳子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被上訴人陳子之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于格凡 、 陳孝凡 、 陳靖菁 、 陳靖莎 及甲○,有繼承系統表及、陳靖菁、陳靖莎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唯甲○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甲○應即與其餘繼承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陳介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