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上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0九0號
上訴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謝碧鳳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宗 律師複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
林慶苗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與訴外人林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給付貨款事件(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一號)有無理由,為本案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依據,裁定命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三號判決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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