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二)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四0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被上訴人甲○○○等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所提出之整理爭點表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案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乙○○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常淑慧◎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爭點│上訴人(原被告│被上訴人(被原│支持本造主張之││││)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處│見解及出處│├─────┼─────┼───────┼───────┼───────┤│││││││1│││││├─────┼─────┼───────┼───────┼───────┤│││││││2│││││└─────┴─────┴───────┴───────┴───────┘┌───────────────────────────────────┐│左、右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
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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