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65號聲請人崴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合作金庫銀行│合作金庫│108年4月22日│16,000元│AZ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松興分公司│松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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