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03號聲請人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臻愛實業股│聯邦商業│││││001│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108年5月31日│17,250元│UA0000000│││ 林志成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