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林癸良 (即 林鈺甯 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華 (即林鈺甯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華 (即林鈺甯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庚銳 (即林鈺甯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林惠珠 (即林鈺甯之承受訴訟人)
林愛娟 (即林鈺甯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建助
劉佳穎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冠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繳納病情查詢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迄未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繳納病情查詢費新臺幣1,000元,致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無法辦理病情查詢程序,有公務電話在卷可稽,本院無從審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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