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30號原告 林鈴玲
田麗子 林瑞玲 林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等11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需依被告人數補正書狀繕本,書狀繕本得自送被告,並於陳報送達證明予本院。又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至五事項時,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上當事人欄被告真實姓名及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補正完整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需記載各被告真實姓名)。
三、補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所載之附圖1(上須標示各該如聲明所示之編號及現占用被告之真實姓名)。
四、請提出向各被告請求不當得利金額之計算附表(需列載計算式)。
五、請補正居住境外原告正田麗子本人起訴之相關證明,或如原告未入境我國而係於境外委任代理人訴訟時,提出經我國外交單位認證之委託書到院,或可認為原告已有委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原告有無和解調解意願及提出可行之和解調解方案。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鞠云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