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 歐李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1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1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萬得福│03-D0-00-0000000-0│1│2790.9│││投資信託股│證券投資信託││││││份有限公司│基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