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知義 (原名 楊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振宇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