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士交簡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燦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7日所為刑事簡
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文字之顯然誤寫,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出生日期部分,「民國000年0月0
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
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
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
限。」,又按:「…判決如有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舊)第40條增刪
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現行法220條),由原審法院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亦著有第43號解釋。
貳、本案前所為之判決,因電腦之誤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因原判決正本已依法
送達,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