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守
(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國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㈡字第541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6年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7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恆寬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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