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3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5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1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2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
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