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志成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9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