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傑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3號判決二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5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13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10月6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7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4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4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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