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國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4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4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白光華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