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27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佳交通有限公司黃秀美陳達桂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黃淵泉」或「 林瑞益 」?)。
二、若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林瑞益,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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