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9號聲請人 林昱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雲欽 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雲欽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新臺幣218萬元,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6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業已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644號及104年度取字第245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