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沈福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郁萍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沈福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