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丙○○被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乙○○因共犯 郭家豪 殺人未遂案件(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一五號),經原告丙○○以其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林英志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