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第三一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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